婚检你必须知道的一些事儿
- 2012/7/30 来源:医网病友论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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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网摘要:一对恋人,想永结秦晋之好,除办理结婚登记,还要做婚前检查。有些人对婚前这种体检不理解,认为是多余的。其实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,因为婚前检查有以下三大意义。
下列两种情况者不能结婚:
1、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不能通婚。直系血亲是指与本人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,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。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,直系血亲没有代数限制,均在禁止之列。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、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,如兄弟姐妹(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),叔伯舅姨姑与侄、侄女、甥、甥女;堂表兄弟姐妹等。
2、男女双方均罹患无法治愈的精神病或重度低能者。
下列三种情况者应暂缓结婚:
1、性病、麻风病未治愈者;
2、精神病处于发病期间者;
3、患某些传染病,如霍乱、伤寒、鼠疫、白喉、乙型脑炎、脊髓灰白质炎、狂犬病、病毒性肝炎等,按规定仍处在隔离期内者。
下列三种情况可以结婚,但不能生育:
1、一方患有严重的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,如强直性肌营养不良、软骨发育不全、成骨发育不全、双侧视网膜母细胞瘤、先天性无虹膜、显性遗传型视网膜色素变性、显性遗传型双侧先天性小眼球等。
2、婚配双方均患有相同严重的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,例如先天性聋哑、白化病等。
3、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的多基因遗传病,如先天性心脏病、有高发家系的精神病(指除患者本人外,其父母或兄弟姐妹中有一人或更多人患精神病者)。
下列两种情况,应劝阻婚育:
1、影响性功能的生殖器缺陷,如属可以矫治者,应先治疗后才结婚。&127;对无法崐矫治的严重缺陷又不能性交或生育者,应劝阻其结婚。
2、患有严重的脏器疾病或恶性肿瘤者。
婚前保健
一、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。
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:
(一)婚前卫生指导:关于性卫生知识、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;
(二)婚前卫生咨询;对有关婚配、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;
(三)婚前医学检查;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。
二、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:
(一)严重遗传性疾病;
(二)指定传染病;
(三)有关精神病。
三、经婚前医学检查,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。
经婚前医学检查,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,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;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。
四、经婚前医学检查,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,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,提出医学意见;经男女双方同意,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,可以结婚。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。
五、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,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,取得医学鉴定证明。
六、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,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。
七、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,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。
八、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,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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